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宣武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bjxw.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登记
本机关对于有效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⑴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⑵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⑸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宣武区行政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监督电话:010-83976010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8号
邮编:100054
投诉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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